校内各单位、各住户: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内住房出租行为,加强对校内住房的管理,为广大教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校内住房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18】1号)的精神,经职工住房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住房出租审核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教职工不得将其校内住房(包括单间宿舍)出租给他人进行经营性活动或自己进行经营性活动。
2、 教职工不得将其在校内租住的公有住房(包括单间宿舍)转租他人,违者学校将收回其租住房。
3、已购买校内住房的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将其住房出租给其他教职工用于居住的,需持出租住房申请、租户身份证复印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房产管理科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符合本规定已经出租住房的教职工,在通知即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核备案手续。
4、违反本通知“1”、“2”条之规定,按《 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教职工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