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大师资队伍建设力度,适应学校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引进对象和基本条件
1、引进对象:
(1)具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
(2)50岁以下教授;
(3)40岁以下紧缺专业的副教授;
(4)博士研究生,博士后;
(5)35岁以下的硕士研究生。
2、基本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富有开拓进取精神;
(2)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
(3)身体健康,有长期为我校服务的思想。
第二条 优惠政策和待遇
1、具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
(1)提供房源一套,补助安家费12万元;
(2)配备电脑一台、电话一部、彩电一台;
(3)提供科研启动经费7-9万元;
(4)符合陕西省人事调动政策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配偶可调我校安排工作;
(5)提供工作室或实验室。
2、50岁以下教授
(1)提供房源一套,补助安家费10万元;
(2)提供科研启动经费6-8万元;
(3)配备电脑一台、电话一部、彩电一台;
(4)符合陕西省人事调动政策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配偶可调我校安排工作。
3、作为学术骨干引进的40岁以下紧缺专业的副教授
(1)提供房源一套;
(2)提供科研启动经费3-5万元;
(3)符合陕西省人事调动政策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配偶可调我校安排工作。
4、博士研究生,博士后
(1)提供房源一套,补助安家费10万元;
(2)考核合格,按校内副教授享受基本津贴;
(3)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外,比照副教授发放课时津贴;
(4)提供科研启动经费3-5万元,博士后5-7万元;
(5)配备电脑一台、电话一部、彩电一台;
(6)符合陕西省人事调动政策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配偶可调我校安排工作。
(7)提供博士工作室或实验室;
(8)根据专业需要和个人情况,可成立研究所(室)、中心,并负责其工作。
5、35岁以下的硕士研究生
已婚符合我校购(租)单元住房条件者优先参与购(租)房;未婚者提供宿舍一间。
第三条 学校委培、定向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者,在取得博士、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后,比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
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到学校正式工作后,在正常达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可聘为校内副教授;工作满一年后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及晋升执行陕西省人事厅、教育厅相关文件。
第五条 服务期限的规定
引进高层次人才均实行服务期制度。其中具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为10年以上;教授、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和博士后为8年以上;硕士研究生为6年以上,并办理有关签约手续。
第六条 组织领导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由主管院长牵头,人事处、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系、部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要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要关心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认真落实有关待遇,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他们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与原有规定不相符之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