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下车库停车位第二次出租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2浏览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精神,着力改善教职工停车条件,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不断强化校园交通秩序,积极推动安全校园、和谐校园和文明校园建设,经20161219日学校财经委员会审核,20161220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11号住宅楼地下车库停车位面向全校教职工进行第二次使用权出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租原则

  1.坚持合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停车位出租是指使用权的出租,产权归学校所有;

  3.采用先出租年限长的、后出租年限短的原则;

  4.坚持适当的成本核算进行出租的原则;

  5.原则上每户承租一个停车位。若出租后还有剩余停车位,可以向校内双职工拥有两辆车的每户,再出租一个停车位。

  二、停车位使用权出租的范围、数量

  (一)承租人员范围

  2016121日前在册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及离退休职工(不含20157月第一次已挑选到停车位并拥有一辆车的教职工)。以下人员学校不提供出租停车位:

  1.自动离职、待聘、停薪留职者;

  2.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私占公房或其他公共财产等行为者;

  3.受行政记大过处分不满三年或被判刑释放不满三年者。

  (二) 停车位出租数量

  地下车库停车位共465个,除20157月第一次已长期出租的206个车位外,本次259个车位(其中地下负一层23个,负二层236个)全部面向教职工出租。

  三、停车位出租价格、年限和方法

  1.地下车库前期报建和建安成本为3908万元,每个停车位建筑成本为3908(万)÷465(个)=8.4(万元);地下车库建筑使用年限为50年,每个车位每年的建筑成本为8.4(万)÷50(年)=1680(元)。

  2.本次按20年、30年、50年期限向教职工出租地下停车位使用权。为鼓励租赁年限较长的租户,本次30年、50年租赁价分别按5%10%优惠出租。依据上述数据测算结果为:

  20年长期租赁费为:1680元×20=3.36(万元)。

  30年长期租赁费为:1680元×30年×95%=4.78(万元)。

  50年长期租赁费为:1680元×50年×90%=7.56(万元)。

  3.挑选车位次序,依据租期时间长短和缴费次序进行。即租赁50年的教职工按缴费次序先挑选,租赁30年、20年的教职工再按缴费次序挑选,缴费次序按财务处收费票据号确定。

  4.教职工在其租赁期内,因各种原因不再使用停车位时,可将其剩余租赁期的停车位在教职工内部自行进行协商转让,价格自定。但是,双方必须签定转让协议,并持转让协议书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为无效转让。调离我校的教职工,需在调离前将所租赁的车位转让给校内教职工或交回学校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

  退租的由学校回购,其50年、30年、20年的回购价格分别是:75600-75600/50×使用年数、47800-47800/30×使用年数、33600-33600/20×使用年数。

  四、组织实施

  学校成立地下停车位出租工作小组,组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处、财务处、后勤处、基建处、保卫处、离退处、校工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校长办公室负责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人事处负责在册在岗职工的核定工作;财务处负责所有款项的收退办理;保卫处负责全过程的治安保卫及秩序维持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教职工报名和挑选车位;监察处、校工会负责整个工作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处理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五、时间安排

  (一)报名、审核和交费

  1.报名。教职工在校园网国有资产管理处网页下载、打印《教职工停车位出租登记表》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阅读《11号住宅楼地下停车位长期出租协议书》内容,于20161222日-24日上午900至下午600前,持登记表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房产科报名。

  2.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报名人员,并将报名人员名单报人事处进行审核。

  3.交费。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审核符合租赁条件的教职工报名名单 报财务处。教职工于20161227日在财务处按承租年限缴纳相应的租金。

  (二)停车位挑选

  1.20161228日上午9:00,报名的教职工持财务处收款凭证按交款编号次序挑选停车位,并在报名现场签订《11号住宅楼地下停车位长期出租协议书》。

  2.挑选地点:老图书馆一楼房产科。

  六、说明与要求

  1.地下停车位20157月已挑选到位的教职工按《咸阳师范学院11号住宅楼地下车位长期出租方案》(咸师院发【201516号)文件规定执行。

  2.任何人不得将停车位自行向学校以外的人员出租,若发现将停车位私自向学校以外出租的,学校将终止出租合同。

  3.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的规定,30年、50年的停车位承租户,满20年须办理租赁协议续签业务。

  4.本次出租后,下一次停车位出租,学校将根据国家政策和评估价格调整租金。出租办法另行制定。

  5.本次地下车位出租剩余车位,由保卫处结合地面车位管理收取年度停车费的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保卫处制定)。

  6.各单位要将本次地下停车位出租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工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61222